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財政部80/11/28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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