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合併取得之廠房自合併許可日起減半徵收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經合併取得之廠房自合併許可日起減半徵收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為促進合理經營,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之生產事業,其因合併取得之廠房,如在合併前即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准自合併許可之日起,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依貴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條規定,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本案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七十年一月二十日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並於三月間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雖台灣××公司因合併而取得之台灣○○公司廠房尚未取得合併後之工廠登記證,惟據高雄縣稅捐稽徵處查報,台灣○○公司廠房在與台灣××公司合併前係合法登記之工廠,為獎勵合併促進合理經營,上述台灣××公司因合併而取得之廠房,准自合併許可之日起,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予以減半徵收房屋稅。(編者註: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者適用)(財政部70.8.31.台財稅第三七二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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