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執行短收滯納金與利息合計在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執行短收滯納金與利息合計在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釋示函令標題
執行短收滯納金與利息合計在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有關法院(編者註:現由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徵起案件短收滯納金與滯納利息合計在新台幣200元以下者,准比照本部88/11/18台財稅第881959089號函釋,免予追繳,並准予銷號結案。說明:二、另有關自動補報補繳如加計之利息漏短繳未超過百元者免予追繳案,該免予追繳之金額亦請比照首揭函釋,在新台幣200元以下免予追繳。(財政部89/02/22台財稅第8904503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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