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罰鍰案件提起行政救濟原則上俟程序終結後再核發繳款書

罰鍰案件提起行政救濟原則上俟程序終結後再核發繳款書

釋示函令標題
罰鍰案件提起行政救濟原則上俟程序終結後再核發繳款書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罰鍰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者,宜俟行政救濟終結後,再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核發罰鍰繳款書。惟行政救濟終結前,受處分人申請先行核發者,依其申請辦理。至罰鍰繳款書如與本稅同時填發者,宜訂定與本稅一致之限繳日期。說明:二、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且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故提起行政救濟之罰鍰案件,應否於復查決定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再填發繳款書暨其限繳日期如何訂定乙節,宜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83/02/17台財稅第8315836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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