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不合法定程序者仍應作成復查決定書以程序不合駁回
釋示函令標題
申請復查不合法定程序者仍應作成復查決定書以程序不合駁回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案件,其不合程序規定者,仍應作成復查決定書,以程序不合駁回。說明:二、按79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已刪除第36條視為未申請復查之規定,故納稅義務人逾越同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請復查之案件,應依主旨規定辦理,不得逕予函復不受理。對已確定之案件復申請同一之復查,或復查申請人非屬納稅義務人之當事人不適格案件亦同。(財政部80/12/13台財稅第8004254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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