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未辦營利事業登記以全體合夥人限制出境
釋示函令標題
合夥未辦營利事業登記以全體合夥人限制出境
釋示函令內容
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其為合夥營利事業者,以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1項)所稱之負責人為限。本案謝××等4人因未辦營利事業登記,自無法認定何人係該合夥組織之負責人,依據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671條第1項:「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之規定,可將謝君等4人一併報請限制出境。(財政部74/09/23台財稅第22598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