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釋示函令標題
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為宜。(財政部81/11/05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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