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應予不准
釋示函令標題
以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應予不准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公司以經銀行背書之遠期支票,提供擔保,申請換回原提供銀行保付支票,並聲請解除其負責人出境限制,應不予照准。說明:一、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限於向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並辦妥抵押權設定或公證手續者,始可解除出境限制。受限制出境人提供經銀行保付之支票,因保付銀行對上項支票負絕對付款責任,無虞到期不獲清償,故本部66台財稅第35292號函頒:「限制或解除出境有關問題會議紀錄議決事項」貳之二,明訂被限制出境人如提供「銀行保付支票」應予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至於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其於到期後,是否可獲付款,尚不能確定,遠期支票自不能認係「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4條所稱之相當財產擔保。所請以遠期支票換回原提供銀行保付支票解除出境乙節,核與規定不符,應予不准。(財政部67/08/24台財稅第356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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