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稅款應加計利息

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稅款應加計利息

釋示函令標題
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稅款應加計利息
釋示函令內容
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該公司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惟因逾期未補正訴願理由書,經本部依訴願法第77條決定「訴願不受理」,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裁定原告之訴駁回。因本案該公司係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其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稅款,宜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財政部92/05/30台財稅字第09204523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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