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變更如原負責人為該公司法人股東負責人不應繼續限制出境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變更如原負責人為該公司法人股東負責人不應繼續限制出境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因滯欠房屋稅,其公司負責人黃君經限制出境後,嗣該公司變更負責人,如黃君仍為該公司之法人股東之負責人,應否繼續限制其出境乙案。說明:二、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前揭辦法第2條規定限制出境後,如其負責人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但經查明變更後原負責人仍屬該營利事業之受僱人、股東、合夥人或為變更後負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者,應繼續限制其出境。本條後段得繼續限制出境之規定,並未及於欠稅公司之股東為法人時,原欠稅公司負責人為該法人股東之負責人之情形。(財政部89/10/13台財稅第08900655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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