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有不得上訴之民事判決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釋示函令標題
載有不得上訴之民事判決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債權人已附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是否尚需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乙案。說明:二、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至第436條之3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則債權人如持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亦應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608271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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