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出售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者,駁回登記時應通知稅捐主管機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台(八四)內字第八四一四○五九號函
【要旨】
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出售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者,駁回登記時應通知稅捐主管機關
【內容】
有關劉○○君於市地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以重劃前地號訂約出售予陳○○君,並申報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於重劃後可否持憑該稅單辦理移轉登記及減徵土地增值稅疑義乙案,前經財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八四Ο二四七五四六號函復 貴府財政廳在案。茲貴處函請釋示:「本案既奉核示於重劃公告禁止移轉期間,稅捐稽徵機關本不應受理其申報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則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仍予受理,是否有效?如係無效,其於重劃完成後,可否持憑該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單辦理移轉登記?」乙節,經函准財政部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Ο九一六八四七號函復以:「本案據台灣省稅務局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八四稅二字第八四Ο二六九五號函查報,略以:劉○○君業已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另依重劃後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在案。至於此類禁止移轉案件,稽徵機關應否受理申報,及逕予撤銷原申報案並通知當事人另依重劃後土地地號申報乙節,因稽徵機關在未獲地政機關通報前,尚難查得是否為禁止移轉之土地,故無法拒絕受理申報;而地政機關於駁回移轉登記之申請,再由雙方當事人依撤銷程序向稽徵機關辦理,實務上尚無窒礙之處,自不宜逕予撤銷原申報案。惟為解決此一困擾,建議地政機關於駁回此類禁止土地移轉登記案件時,請副知主管稽徵機關,俾通知當事人依規定辦理註銷、退稅及另依重劃後土地申報移轉。」,本部同意該部上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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