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一一號函 
【要旨】
因區段徵收地價補償完畢,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內容】
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地價補償完竣後,地政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原因發生日期得參照一般徵收之規定,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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