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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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繳納登記規費,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則予以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新權利書狀及應發還之文件,或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四)申請人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收件實施要點」規定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收件服務。
(五)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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