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委託人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規定申辦耕地信託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委託人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規定申辦耕地信託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10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2080號函 
【要旨】
委託人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規定申辦耕地信託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95925日法政字第0950028232號函略以:「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1條定有明文,故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信託關係成立之要件。本件有關耕地所有權人欲將耕地信託予他人者,仍應踐行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程序,始可成立信託關係,縱權利移轉之原因登記為「信託」,仍無礙該信託登記屬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質。上開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及第3點規定,政務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動產,應信託予信託業,該規定之『不動產』固應包括所有之不動產,惟如其他法規對此另有規定,自應從其規定。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係耕地承受之特別規定,而此之耕地承受依前揭說明應包括移轉所有權之信託,是耕地不得信託予私法人之信託業,此部分之信託登記地政機關不應受理。」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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