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配合執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2條相關管制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四四一號函
【要旨】
地政機關配合執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2條相關管制事宜
【內容】
查「民間機構依本條例取得興建、營建交通建設權利,不得轉讓、出租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其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資產、設備,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為獎參條例第四十二條所明定。為避免上開條文情事發生,該主管機關於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時,函知登記機關於該土地、建物登記簿之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登記機關應配合辦理加註「本土地(或建物)受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十二條限制。」字樣,嗣後其土地上有建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於該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相同字樣,以配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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