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基地非全部屬於國民住宅用地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部分國宅用地」即可,無須於所有權部另行註記

基地非全部屬於國民住宅用地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部分國宅用地」即可,無須於所有權部另行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八七八號函 
【要旨】
基地非全部屬於國民住宅用地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部分國宅用地」即可,無須於所有權部另行註記
【內容】
一、基地非全部屬於國民住宅用地者,得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部分國宅用地」應毋須於所有權部另行註記,以免增加登記作業負擔及爾後轉載疏誤遺漏。
二、至於國宅用地持分移轉時,如何知悉持分共有人,是否為國宅優惠承購戶事宜,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得於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其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係指將該住宅連同基地一併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又國民住宅建物登記簿之登載,依記載例,已於主要用途欄註明「國民住宅」,故國宅用地持分移轉時,因必須連同其住宅一併移轉,是得查閱建物登記簿之記載,知悉該國宅用地持分共有人,是否為國宅優惠承購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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