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經法院判決塗銷信託登記,於辦理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年10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2581號函
【要旨】
信託土地經法院判決塗銷信託登記,於辦理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
【內容】
附:財政部96年10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325180號函。
主旨:有關信託土地,經法院判決將該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於辦理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應否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依本部92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43號令規定:「查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內政部92年1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0598號函說明二:「查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其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上開令釋規定係指信託所定事由及信託目的完成,受託人與委託人間因信託關係消滅,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信託登記時,仍宜查欠始得辦理登記,與本案經法院判決撤銷原信託行為,並將系爭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申請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有別,合先敘明。
三、查本部89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0890451414號函釋規定:「黃○○君所有之…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田○○君名下,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該回復所有權係溯自原所有權人黃君原取得日,則該房地遭非法移轉登記於田○○君之期間,所有權人之名義既已回復為黃君,其納稅義務人名義自應予以回復,該期間之…地價稅並應向黃君補徵…」本案信託土地,如經查明係因法院判決撤銷原信託行為,並將系爭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經向地政機關申請依據上開確定判決辦理,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謝君名義,且該回復所有權係溯自謝君原取得日,則該房地遭非法移轉登記於田○○君之期間,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應將該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回復為謝君,其信託期間之地價稅,並應向謝君補徵;該土地於辦理回復謝君名義登記時,免依規定辦理查欠作業。
附:內政部92年1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0598號函
主旨:有關林○○先生申辦○○市○○段203之6地號土地及2035建號建物塗銷信託登記,應否辦理查欠作業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
說明:
一、略。
二、查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次查「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所明定,塗銷信託登記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本部以為依上開規定仍宜查欠稅費始得辦理登記,因案涉貴管,請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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