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第 6 點》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30073740號函
【要旨】
地政機關得受理依竣工平面圖辦理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轉繪
【內容】
本部為辦理革新建物測量業務,於91年9月26日以台內地字第0910064207號令訂頒修正「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業已開放領有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之合法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地政機關自可依前開要點之規定受理轉繪建物平面圖、位置圖;惟地政機關依前開要點以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位置圖,請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加註「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係依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轉繪計算」等提示字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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