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歸屬法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第 7 點》釋函

歸屬法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第 7 點》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313日台內地字第0920069581號函 
【要旨】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7點應核對項目
【內容】
案經本部於本(92)年226日邀集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及部分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地政機關對委外繪製之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核對原則如下:
(一)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測量相關專業技師依竣工平面圖轉繪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是否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業已註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章。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是否確實依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據以轉繪。
(三)建物平面圖是否註明建物各部尺寸及面積計算式,是否確實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之規定繪製。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中主建物、附屬建物、共用部分是否分別列式計算面積,暨建築基地地號、建物坐落、主建物、附屬建物、共用部分及其他建物標示之記載是否正確。
二、依委外繪製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據以登記而造成登記錯誤之因應原則如下:
(一)建物測量成果圖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業已提示並賦與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應盡之法律責任,若地政機關依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所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據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一旦有因繪製錯誤或遺漏致登記發生錯誤或遺漏,則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測量機關依﹁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7點及前述核對原則,對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予以核對,如屬測量人員核對時,發生重大過失所導致之錯誤,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8條規定辦理更正並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登記機關依測量機關核對後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及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屬登記人員記載之錯誤,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規定辦理更正並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921231日修正為第56條)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規定,於95619日刪除,並自同年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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