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在查封登記未塗銷前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更名登記及辦理移轉登記,如已檢附「無調卷拍賣證明」應予受理

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在查封登記未塗銷前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更名登記及辦理移轉登記,如已檢附「無調卷拍賣證明」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四一四號函 
【要旨】
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在查封登記未塗銷前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更名登記及辦理移轉登記,如已檢附「無調卷拍賣證明」應予受理
【內容】
按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為原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債權人者,不在此限。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案系爭土地原查封登記既尚未塗銷,債權人依法院確定判決代為申請塗銷更名登記,依前開規定,登記機關原應停止其申辦新登記。惟債權人於本塗銷更名登記案訴訟繫屬前,業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一七七號民事判決確定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二,惟因對造債務人(債權人之女)將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更名為其夫所有,致使債權人上述命債務人移轉登記之勝訴判決,無從執行(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且債權人係原查封登記之債權人,如其依法院判決主文意旨連件辦理判決塗銷更名登記及判決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依本部七十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九三一三號函規定檢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核發之「無調卷拍賣證明書」,縱原查封登記未為塗銷,登記機關仍應予以受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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