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嘗」、「公業」或「祖嘗」辦理登記之土地應列入祭祀公業土地清冊中管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八○五二四號函
【要旨】
以「嘗」、「公業」或「祖嘗」辦理登記之土地應列入祭祀公業土地清冊中管理
【內容】
關於以「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或「公山」等用詞及以「嘗」、「公業」或「祖嘗」之稱謂辦理登記之土地,依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既認其亦為祭祀公業之稱謂(第七二五頁參照),不論是否設有管理人,仍請列入祭祀公業土地管理清冊中管理;又此項土地在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清理時,無須強制其辦理更正為祭祀公業名義。
(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業已廢止,另公布「祭祀公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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