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六九九二五號函
【要旨】
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
【內容】
按本訴與反訴係各別之訴訟,自得為各別之判決,本案法院雖就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亦應屬個別獨立之訴訟判決。從而本訴原告申請就本訴部分之判決先行辦理登記,尚非法所不許。至反訴部分之判決以標的物已有查封登記而未能再依判決為抵押權設定登記,宜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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