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就本人之外,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其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涉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者,應予隱匿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 年3 月24 日台內地字第0970050493 號函
【要旨】
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就本人之外,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其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涉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者,應予隱匿
【內容】
一、按本93 年11 月18 日台內地字第0930074840 號函釋,為保護個人資料,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分為二類:第一類,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第二類,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是為符合本部93 年11 月18 日函釋規定,前經本部96 年12 月27 日上開函規定有關第二類謄本隱匿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修正作業、增修相關程式及測試作業,合先敘明。
二、至第一類謄本,依上述規定,本人之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準此,基於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請就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其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涉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配合予以隱匿,並請依本部96 年12 月27 日上開函規定,完成增修相關程式作業,併於97年4 月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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