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未能隱匿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 年12 月27 日台內地字第0960198582 號函
【要旨】
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未能隱匿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處理
【內容】
一、基於保護個人資料,本部93 年11 月18 日台內地字第0930074840 號函釋,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之第二類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第二類謄本時,標示部、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下統稱其他登記事項欄)自不應顯示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惟查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登記作業)手冊規定,登記時於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者,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加註繼承人)及信託登記委託人。又按95 年6 月30 日修正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30
條第1 項規定:「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是目前其他登記事項欄除信託登記委託人應僅記載姓名或名稱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及95 年6 月30 日前登記之信託登記委託人,依上開手冊規定仍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個人資料,並按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係以代碼「GJ」(信託登記之委託人)、「99」(限制登記事項,如預告登記)、「00」(一般註記事項,如塗銷查封登記),文數字屬性登錄,尚無法由電腦程式選擇隱匿部分數字資料,故民眾申請第二類謄本時,其他登記事項欄顯示上開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及信託登記委託人之統一編號,與上開本部93 年11 月18 日函釋未合。
二、另查本部90 年11 月13 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4407 號函釋,土地登記規則第117 條規定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配合電腦作業其登記方式及內容為:以「預為抵押權」為登記原因,並以代碼「00」(一般註記事項)登載,將承攬事實登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於該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錄建造執照號碼、權利範圍、內容、承攬報酬額、承攬人、定作人(無統一編號)。部分縣(市)地政事務所仍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上開承攬人及定作人之統一編號,合先敘明。
三、考量地政事務所受理塗銷預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時審查所需,其他登記事項欄僅登載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加註繼承人)與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承攬人、定作人及其統一編號資料(不含出生日期),至有登載其他權利人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情形(如95 年6 月30 日前登記之信託登記委託人、塗銷查封及假扣押登記之拍定人等),應予刪除,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地政事務所進行以下修正作業,以符合上開本部93 年11 月18 日函釋規定:
(一)清查其他登記事項欄「99」代碼,屬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統一編號資料,移列或新增代碼「GZ」,資料內容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登錄內容為「○○○統一編號○○○」,並以登記原因「註記」辦理。
(二)清查其他登記事項欄「00」代碼,屬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承攬人及定作人之統一編號資料,移列於新增代碼「DD」,資料內容為「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承攬人及定作人:」,登錄內容為「承攬人○○○統一編號○○○,定作人○○○統一編號○○○」,並以登記原因「註記」辦理。
(三)清查其他登記事項欄「GJ」、「99」及「00」代碼,除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及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承攬人、定作人之個人資料依前述(一)、(二)原則重新登錄外,其他權利人(包括95 年6 月30 日前登記之信託委託人、塗銷查封及假扣押登記之拍定人)之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原則刪除,並以登記原因「塗銷註記」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