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登記名義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登記錯誤或重複之情形,並提供正確之戶籍證明文件者,地政機關得於查證屬實後辦理更正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10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275號函
【要旨】
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登記名義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登記錯誤或重複之情形,並提供正確之戶籍證明文件者,地政機關得於查證屬實後辦理更正登記
【內容】
一、按「登記名義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辦妥更正且有足資證明文件者,登記機關得於該登記名義人申辦登記時,逕為辦理更正登記。」為本部訂頒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點所明定,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地政機關得依戶政機關函送之更正前後戶籍謄本等資料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通知登記名義人。」本部87年7月20日台(87)內地字第8707737號函及87年11月16日台(87)內地字第8712002號函釋有案,是以,倘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地政機關通報之地籍異動資料中,有登記名義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登記錯誤或重複之情形,願意提供嗣後查得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載有更正記事之相關戶籍證明文件供地政機關查證者,基於政府機關一體及簡政便民,如相關資料經地政機關查證屬實,得參照上開規定據以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二、至於地籍資料中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以流水編號登錄者,多屬無原始登記證明文件可資查對,且當事人迄未異動,或雖有異動,但當時戶政機關尚未編配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是以,為確保土地登記之正確性及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益,現行登記實務於登記名義人申請登記時,除應請其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外,地政機關尚須審查相關登記證件,認定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為同一權利人時,始得辦理更正登記。爰此,為維護登記名義人之權益及避免損害賠償之發生,地籍資料中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以流水編號登錄者,仍宜由當事人檢具足資證明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相關戶籍資料及其他佐證資料,依土地法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惟為加速釐正地籍資料並避免地政機關及稅捐機關記載之權利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不一致,除歡迎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地政機關查證參採外,並建議稅捐稽徵機關有更正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時,併請提醒當事人儘速向地政機關申辦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三、副本抄送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及各縣市政府,倘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相關戶籍資料,足資證明與登記名義人為同一人時,得參照本部上開函釋及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據以辦理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更正登記,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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