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共有物分割判決,將有繼承權者漏列或無繼承權者誤列,登記機關得依法院判決主文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一月六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二一六四八一號函
【要旨】
法院共有物分割判決,將有繼承權者漏列或無繼承權者誤列,登記機關得依法院判決主文辦理登記
【內容】
一、按法院確定判決之當否,非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前經行政院五十六年四月一日台五十六內字第二三五九號令示有案,又法院之判決對繼承人之一漏未裁判時,地政機關宜依判決主文辦理登記,亦為本部八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七七五二九號函釋在案。本案共有物分割判決之判決主文將有繼承權者漏列及無繼承權者誤列,依上開行政院令示及本部函釋意旨,地政機關得依該判決主文辦理登記。至繼承人如有不服該判決應循法定救濟程序謀求解決。
二、又查本部七十二年四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四七五八三號函,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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