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之債權人與就假處分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七六二二號函
【要旨】
假處分之債權人與就假處分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九)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三二八四號函略以:「按倘假處分之債權人與就假處分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者係同一人,且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情形,即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則本案假處分債權人○○銀行雖取得假處分之標的物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仍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證明書」,方能依判決主文辦理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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