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承受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應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再向遺產管理人請求交付贈與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五六七九七號函
【要旨】
受遺贈人承受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應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再向遺產管理人請求交付贈與物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四年十月九日法七十四律字第一二四Ο五號函以:「凡因贈與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贈與,謂之死因贈與。死因贈與,我民法並無規定。解釋上於性質許可之範圍內,得準用有關遺贈之規定,本案死因贈與人死亡時,依其有關證明文件,雖可確定其無繼承人,而非繼承人有無不明之無人承認繼承,惟依司法院二十二年院字第八九八號解釋(三)『無法定繼承人亦無指定繼承人之遺產,應適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其剩餘歸屬國庫』。故有關死因贈與人之遺產,似應由受贈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後,再向遺產管理人請求交付贈與物,較為妥適。」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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