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承攬人僅得就定作人所有之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

承攬人僅得就定作人所有之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0四七三六號函 
【要旨】
承攬人僅得就定作人所有之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
【內容】
一、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三、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分為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及建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所明定,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屬確定產權登記,現行登記未有建築完成應為登記之強制規定,亦即採任意登記,故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僅得就定作人所有之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始得為之,本案申請之標的既經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其所有權人(即變更後之起造人)尚非承攬契約書所載之定作人,地政機關自無從受理該項登記。
二、上項見解經函准法務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法律決字第0九一000四三一三號函表示同意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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