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案件身份及建物面積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年8月9日台內地字第0990160621號函
【要旨】
審核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案件身份及建物面積事宜
【內容】
一、按本部99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90120322號令發布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是以 貴府依規定審核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案件,應請當事人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該大陸地區人民非屬上開職務成員,或由當事人切結無上開規定之情形,如有不實,應由當事人負法律責任。
二、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中之六、「建物資料」欄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權利案件簡報表」之「建物標示」欄內面積,於填寫時應包含層次及附屬建物面積,如有共有部分者,亦應一併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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