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處理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11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100697291號函
【要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處理原則
【內容】
關於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申請取得土地及建物,如何辦理相關事宜乙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中央銀行、財政部(未派員)、國防部(未派員)、國家安全局及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關於各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本許可辦法受理申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案件時,有關該不動產標示所在區域,有無本許可辦法第2條各款之情形,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1.直轄巿或縣(巿)政府於審核時,應就該不動產1公里範圍內,有無重要設施或屬國家安全管制地區,或依個案情形雖超過1公里但該區有機場、港口或重大工業設施等特殊地區者,應於簡報表『備註欄』內敘明,並於報內政部許可之函中擬具審核意見,俾內政部核可時之參考。
2.研究逐步建立內部資料,以作為審查之機制。
(二)(略)
(三)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後,地 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處理方式如下:
1.於『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8章資料統一代碼之權利人類別新增『大陸人士』及其他登記事項代碼新增『大陸人士身分證號:』。
2.登錄時,利用現行流水統編給號功能及新增加之權利人類別及其他登記事項代碼,將大陸人士之相關資料登錄入暫存檔,並於校對無誤後寫入主檔,另同時可以書面資料管制。
3.修改謄本及權狀之列印程式,如遇有大陸人士且為流水統編號碼者,程式應搜尋至其他登記事項相關之身分證號並於原欄位列印。在相關程式尚未增修完成前,如遇有類此案件,謄本應仍可依現行列印格式處理,以其他登記事項資料表示大陸人士身分證號;而權狀因無法列印出其他登記事項資料,暫由地政事務所人員先以人工書寫方式於權狀上之權利人加註統一編號後,另註明大陸人士身分證號並核章。
4.如需產製相關統計報表時,則另行開發程式以權利人類別及姓名為鍵值搜尋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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