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之委託人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檢附其通知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塗銷信託登記(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12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4524 號函
【要旨】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檢附其通知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塗銷信託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95年11月24日法律字第0950042379號函略以:「…按信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而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之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若當事人一方有數人者,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該意思表示,始生終止之效果。是以,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如受託人有數人時,應向其全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且該終止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4條、第95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效力後,即生終止之效果。」從而,本案自益信託之委託人自得檢附其通知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塗銷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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