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關於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之信託條款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託人,雖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地政機關對於已受理之信託登記尚不得辦理塗銷登記

關於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之信託條款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託人,雖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地政機關對於已受理之信託登記尚不得辦理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一八八六七號函 
【要旨】
關於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之信託條款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託人,雖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地政機關對於已受理之信託登記尚不得辦理塗銷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法律字第0九一00三六五五五號函、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律決字第0九一00四四一六0號函略以:「……三、按『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分別為信託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所明定。本件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訂立之信託契約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為受託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已違反上開規定(另參照本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法律字第0二一七五五號函)。四、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第一項)。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上級地政機關得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第二項)。』故違反本規定時,登記機關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或依授權逕行更正登記,屬『更正登記』事項。另依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六九號裁判認為,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所定登記錯誤或遺漏,係因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依規定由該管上級機關核准或授權由登記人員逕為更正之情形外,不得以發現登記之原因有瑕疵,逕為塗銷登記。否則同規則第七條所指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即無適用之可能。五、至於本件違反信託法規定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信託登記,登記機關得否依職權逕予辦理塗銷登記乙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如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另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機關既應就所提自耕能力證明書為形式的審查,則其於登記完畢後,經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查明承受人不具備自耕能力而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書時,其原先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據『具有自耕能力』之事由,已失所附麗,原登記機關自得撤銷前此准予登記之處分,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本案信託登記,既依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辦理,並已登記為受託人所有,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始得辦理塗銷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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