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農地所有權非法辦理移轉登記完竣後,主管登記機關應逕行辦理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六年八月三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四八五二八號函
【要旨】
私有農地所有權非法辦理移轉登記完竣後,主管登記機關應逕行辦理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財政部、貴省地政局、台北市地政處會商獲致決議如次:「私有農地所有權非法辦理移轉登記完竣後,經主管登記機關依照行政院六十二年八月九日台(六二)內字第六七九五號函規定逕行辦理塗銷登記後,其所有權應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至當事人間已交付之價款應自行循民法債篇規定解決。」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