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因混同申請塗銷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年十月十六日台(六○)內地字第四三九二五七號函
【要旨】物權因混同申請塗銷登記事宜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六Ο函民決字第八一Ο六號函以:「查依民法第七六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七五八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權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似應無待塗銷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不得逕行辦理塗銷。又本件土地,由徐○○以○○買賣為原因再移轉與羅○○,該徐○○對於羅○○即負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如徐不履行此項義務,該羅○○自得訴請其塗銷,並持憑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請塗銷登記,似不能逕行代位該徐○○為塗銷登記之聲請。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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