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於審查中或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九月十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八七一號函
【要旨】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於審查中或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之處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院民事廳、法務部及省市政府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或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或確定判決文件聲明異議時,因該訴訟非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有無之私權爭執,不能做為該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依據,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續予審查或依職權調處。倘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足以認定申請案有不合時效取得要件之文件聲明異議時,應以『依法不應登記』為由駁回其登記申請案件或作為調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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