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占有他人土地建有磚造矮牆供「魚池」之用者,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占有他人土地建有磚造矮牆供「魚池」之用者,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一四五一號函 
【要旨】
占有他人土地建有磚造矮牆供「魚池」之用者,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八一律一二九二六號函以:「按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所謂『其他工作物』,依學者見解,係指建築物以外,在土地上空、土地表面與地下之一切設備而言,例如:池埤、水圳、深水井、堤防、池塘、管筒、橋樑、隧道、高架陸橋、道路、電線桿、鐵塔、銅像、紀念碑、地窖等。本件所詢『魚池』,如係在他人土地上設置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依前開說明,自亦應屬之。」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本案申請人以占有他人土地建有磚造矮牆供「魚池」之用,主張因時效完成請求登記地上權,登記機關應予受理;於審查無誤,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辦理地上權登記時,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使用目的:魚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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