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經兩次拍賣,新拍定人得持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辦理移轉登記

土地經兩次拍賣,新拍定人得持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辦理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六四)內地字第六六二一一五號函 
【要旨】
土地經兩次拍賣,新拍定人得持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系爭土地既經法院拍賣由原告拍定取得,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之前,復由原執行法院再行查封拍賣,由申請人拍定,如原拍定人原告怠於聲請登記,得由申請人敘明事由,持憑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聲請移轉登記為原告名義後辦理移轉登記為申請人所有,至兩次移轉之契稅,仍應依法申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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