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徵收標的共同擔保之非徵收標的抵押權塗銷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二三○七二號函
【要旨】
與徵收標的共同擔保之非徵收標的抵押權塗銷登記事宜
【內容】
關於塗銷與徵收標的共同擔保之非徵收標的抵押權登記疑義案,同意貴處來函所擬處理意見。
附: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高市地政一字第一三一三八號函。
本案簡君以其所有甲段六一六—九八、六一六—一二二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於五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除登記原債權外,無利息。後因分割出同段六一六—四二三、六一六—四二四號(七五年度重測標示變更為乙段三小段四四、四五號,甲段六一六—九八、六一六—一二二變更為乙段一小段一三七八、一三七九號),原設定之抵押權亦隨同分割轉載: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四日乙段三小段四四、四五號兩筆土地因徵收而抵押權消滅,徵收單位扣除全部債權新台幣伍拾萬元;惟與徵收標的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之乙段一小段一三七八、一三七九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在抵押權人因故無法會同所有權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情形下,所有權人實無從檢具清償證明文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但因本件共同擔保原設定之抵押權除原債權外,並無利息,遲延利息等,為解決所有權人塗銷與徵收標的共同擔保而設定之其他非徵收標的抵押權,擬在徵收單位以所有權人名義附對待給付條件提存補償費之後,由所有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並另以抵押權人名義向提存所辦理提存,俟所有權人經徵收單位審核發給證明領取提存物(款),同時由徵收單位出具准許塗銷抵押權之證明函件,交與所有權人申辦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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