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公告徵收之土地,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事宜

公告徵收之土地,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五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四五八九號函 
【要旨】
公告徵收之土地,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事宜
【內容】
查「公告徵收之土地,自公告之日起,其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等案件,應不予受理,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於公告期滿前申請登記者,不在此限。」為本部七十八年一月五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六一九九一號函頒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八點所明定。本案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於公告期滿後,復又受理繼承及以抵繳遺產稅為原因之移轉登記申請,並經辦竣登記為國有,顯與上開規定不合。又依行政院六十二年八月九日台六十二內字第六七九五號函釋:「如不涉及私權爭執無人告爭時,原處分機關或其有監督權之上級機關,認為原行政處分顯有法律上之瑕疵,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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