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無戶籍人士(含本國人及外國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其統一編號之登記方式{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1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207號函
【要旨】
在臺無戶籍人士(含本國人及外國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其統一編號之登記方式
【內容】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92年7月28日警署外字第0920099535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警政署為利於在臺無戶籍人民(含本國人及外國人)管理之需要,前與財政部賦稅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共同策劃,於91年12月1日正式推出一人一號,終身使用之身分統一編號,簡稱「統一證號」。
三、惟因「統一證號」措施實施後,依前開警政署函說明指出因各金融機構電腦檔內並無該項證號資料,致其作業過程發生許多困擾,為避免登記機關發生類似困擾,茲將在臺無戶籍人士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其身分統一編號之登載方式重行規定如下:
(一)因該「統一證號」為在臺無戶籍人士之身分統一編號並有一人一號及終身使用之優點,為符合行政一體之原則,爾後該等人士申辦登記案件,應請其提出「統一證號」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認及相關資料之登記。
(二)該申請人為新權利人,依檢附編配「統一證號」之證明文件申辦登記時,即配合以該「統一證號」辦理登記;如未檢附,則依本部89年8月10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870號函規定辦理。
(三)如經審查該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足資認定確與登記名義人為同一權利人時,其原登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無論係依本部89年8月10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870號函規定或以流水編號登載者,登記機關均應依申請人檢附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所載「統一證號」逕為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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