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無戶籍人士(含本國人及外國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其統一編號之登記方式 {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213號函
【要旨】
在臺無戶籍人士(含本國人及外國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其統一編號之登記方式
【內容】
按在臺無戶籍人士申辦土地登記案件,為利審查及登記作業,應請其依本部93年1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207號函說明三(一)規定提出「統一證號」之相關證明文件。惟查「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尚有無法核發之情形,諸如:申請人不在國內,得否受理申請及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請等,仍待釐清及統一規範。故倘申請人確有無法提出「統一證號」之理由,登記機關仍應受理該登記案件,並依本部89年8月10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870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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