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民事裁定之遺產管理人得於登記完竣後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二三一六四號函
【要旨】
經法院民事裁定之遺產管理人得於登記完竣後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
【內容】
本案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家催字第六Ο號民事裁定「朱張○○為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管理人」,並載明「被繼承人張○○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復經該院民事庭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民事裁定上開公示催告確定。同意回歸遺囑內容,准朱張○○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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