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處理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11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10072189號函
【要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處理原則
【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經本部91年8月8日臺內地字第0910071523號令發布後,本部於本年9月20日、24日、26日及10月4日於北、中、南、東舉辦4梯次說明會,對於說明會中各界所提建議事項,本部於本年10月28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為簡化程序,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時,得於地政事務所設立土地登記印鑑卡,嗣後移轉時,依本許可辦法規定之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可,無須再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文件。
六、(略)
七、(略)
八、(略)
九、(略)
十、(略)
十一、當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取得內政部許可函後,可否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如大陸地區申請人為義務人時,其申辦登記時應檢附之證件為何乙節,其辦理程序及應檢附之證件,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同臺灣地區人民之規定辦理。
十二、有關內政部91年10月4日台內地字第0910061821號函所附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辦理流程表中內政部審核後函復申請人及相關單位,請配合增訂於本許可辦法條文內,俾便規定一致乙節,本流程表係屬行政機關內部程序,無須增訂於本許可辦法條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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