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部分共有人已死亡者,得暫以該死亡者名義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六八號函
【要旨】
依法院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部分共有人已死亡者,得暫以該死亡者名義辦理登記
【內容】
本件本部同意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所擬意見,參照本部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七五四八五三號函示意旨,對於已死亡共有人(劉○○)暫以死亡者名義登記。另有關劉○○繼承劉××之公同共有部分之土地,劉△△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得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限期令該繼承人繳納,並得依規定處罰鍰或滯納金,以促其繳納及申辦繼承登記。又該繼承人如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請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七)地一字第四六Ο五九號函
一、本案土地坐落台中市北屯區○○段八七地號土地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嗣經中正地政事務所辦畢判決分割為同段八七至八七之三五地號等三十六筆土地,今共有人張○○持憑該判決擬申辦繼承及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惟其中○○段八七至八七之三五地號之共有人劉○○持分六三Ο之七及劉××持分六三Ο之五部分,因劉××已死亡由法院判決劉○○等九人公同共有,嗣因劉○○於法院確定判決後(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死亡而由其繼承人劉△△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就劉○○部分辦竣繼承登記,至劉○○繼承劉××上開地號公同共有六三Ο之五部分,因劉△△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且他共有人不得代位申報遺產稅,致無法依該確定判決辦理登記,影響共有人權益。
二、本處認為為促進共有土地之利用及確保共有人權益,本案擬參照 鈞部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七五四八五三號函示意旨,對於已死亡共有人(劉○○)暫以死亡者名義登記,以利登記之進行。以上所擬是否允當?案關中央法令執行疑義,敬請 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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