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法院得就公地承領人之「承領公地移轉請求權」為強制執行

法院得就公地承領人之「承領公地移轉請求權」為強制執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五年六月十六日台(六五)內地字第六八七五九九號函 
【要旨】
法院得就公地承領人之「承領公地移轉請求權」為強制執行
【內容】
經放領之公有土地承領人已繳清地價,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因案(含滯欠稅賦等
)受強制執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即就債務人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並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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