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法院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囑託查封登記,與就土地「所有權」查封登記執行對象不同,不生重複查封問題

法院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囑託查封登記,與就土地「所有權」查封登記執行對象不同,不生重複查封問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台(七五)內地字第三八四六六六號函 
【要旨】
法院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囑託查封登記,與就土地「所有權」查封登記執行對象不同,不生重複查封問題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秘台廳(一)字第一Ο六七號函以:「按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有再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同一財產重複查封。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亦在避免對同一財產為重複查封登記。惟本件債權人甲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乙就某土地不得移轉,經法院實施查封,係以債務人乙對該土地『所有權』本身為對象而禁止處分,與另案債權人丙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執行債務人甲對第三人乙,就同一土地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強制執行,經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移轉,係以債務人甲對該土地之『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對象,並不相同。執行對象既非同一,自不發生對同一財產為重複查封之問題,其禁止移轉之登記,似可併存。」
二、本部同意司法院秘書長上揭函之見解,本案仍請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辦理假扣押登記,並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禁止債務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債務人○○○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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