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證明書」,僅得請求登記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不得以該證明單獨申請移轉登記

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證明書」,僅得請求登記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不得以該證明單獨申請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三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三五九六四號函 
【要旨】
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證明書」,僅得請求登記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不得以該證明單獨申請移轉登記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法七四律九ΟΟ二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七四)秘台廳(一)字第Ο一五一號函略以:「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定有明文。故命為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判決確定後,除該不動產有依法不得移轉或不能移轉登記之情形外,債權人自得持憑確定判決,請求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至債權人持有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證明書』者,僅得請求移轉登記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並不得以該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於辦理移轉登記前,並未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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