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登記簿免註記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七四三五八號函
【要旨】
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登記簿免註記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
【內容】
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以合法建物及產權確定為要件,無使用執照之建物如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有關文件並准予登記,其屬合法建物應無疑義,至是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非屬地政機關認定之業務範圍;次查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或臨時建物持憑使用許可證登記完畢之建物,現行記載例於登記簿標示部備註欄中均有註記,與未檢附使用執照申辦登記之建物已有區別,其應受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有關法令之限制與一般建物並無二致。故無使用執照之建物應免於其登記簿標示部備註欄註記「本登記僅證明所有權之所屬,至是否符合建築法令之認定,仍應受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有關法令之限制」。(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